*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和省纠风办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9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制订的《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三日
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省教育厅省纠风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3号)要求,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决定于2007年8月至11月对全省城市中小学和农村中学集中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省纪委第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紧紧围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规范教育收费为重点,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核心,以社会的广泛参与为基础,通过民主评议,倡导每所学校联系自身实际,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学校的办学、招生和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增强,推动和促进全省教育系统行风校风建设的广泛开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北服务。
二、评议对象和内容
(一)评议对象。
全省所有城市中小学校和农村中学。
高等院校附属中小学校和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中小学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评议。
(二)评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