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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7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今年要继续广泛推行群测群防的各项制度建设和措施的落实,推动地方建立群测群防网络运行机制。各地要安排群测群防经费以保证该项工作的推进及运转。
  (五)加大力度,查明隐患,积极推进地质灾害普查工作
  地质灾害普查是进行地质灾害监测、管理的前提,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地质灾害调查制度,把地质灾害普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求各县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普查的力度和速度,增加普查投入,改变目前普查工作进展相对缓慢,周期较长的局面,快速查明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隐患,以便在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失。
  2007年度结合地方配套资金组织做好省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寻甸县、安宁市、麒麟区、马龙县、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沾益县、红塔区、江川县、通海县、华宁县、巧家县、绥江县、镇雄县、水富县、楚雄市、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永仁县、禄丰县、开远市、蒙自县、屏边县、建水县、弥勒县、泸西县、文山县、砚山县、西畴县这34个县的地质灾害普查工作。
  (六)组织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程项目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组织实施,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家立项补助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管理;省立项补助的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实施组织领导小组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实行项目招投标、监理、竣工验收、经费审计等制度。各地要抓紧做好已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治理区社会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七)加强汛期前巡查、汛期检查和应急调查,做好汛后复查和总结
  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加强和做好汛前巡查、汛期检查和应急调查、汛后复查工作,针对年度内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防治工作及其存在的问题等,认真做好总结。
  (八)统筹兼顾,全面防治,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治理的力度
  在做好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大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治理的力度,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力度,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责任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建立和明确治理责任,落实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在矿山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矿山企业要进行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山区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新建矿山企业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进一步健全矿山企业审批发证和监管的制度办法,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矿山环境治理进程。对已关闭的矿山,要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专项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九)严格评估,有效减少人为原因产生的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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