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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7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防责任人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要求,上岗到位,并明确危险点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责任,落实负责人。各级地质灾害防灾负责人在汛期必须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好监测预防预报、群测群防、灾害现场调查工作,对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提出具体解危措施,针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防灾应急预案。
  (二)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会同建设、水利和交通等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摸清本地区的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分布、类型、规模、危害等情况,认真编制本地区《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针对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提出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协助有关部门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各区县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落实,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治方案作为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条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各市(州)、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会同建设、水利和交通等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三)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及保障机制。根据当年地质灾害情况,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对地质灾害进行防治。
  各级地方政府应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水利建设、交通建设、城市建设、防汛抗旱、扶贫等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
  根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基本原则,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地质灾害治理后的受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和费用;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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