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五、行政审批取消后增值税后续管理的几项问题
  (一)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问题
  对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财税字[2005]165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分核算,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备案。以往规定与财税字[2005]165号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非正常损失的鉴定问题
  《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15号)中:“纳税人年流动资产发生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以下的,由主管征税机关鉴定,超过30万元的,应报市局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对今后企业发生流动资产损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不再予以鉴定。
  (三)相互“抹帐”的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26号)第五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未经市国税局批准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因相互磨帐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的规定停止执行。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四)出版物广告比例划分问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56号)中:“各征收分局对我市文化出版单位的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的比例,要每年核定一次,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核定的比例上报市局批准。”的规定停止执行,由纳税人按月自行进行测算版面比例。
  六、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问题
  (一)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精神,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明确如下:
  1、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以及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有:采暖、排水、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