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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及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5、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
  在第二次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前十二个月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中的前五个条件的,即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问题。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当月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企业当月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情况。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实际经营需要申请临时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不同于当月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预缴税款。
  (四)税务登记变更但生产经营和账务处理连续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问题
  对税务登记变更但生产经营和账务处理连续的企业,变更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变更后继续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自制、外购货物用于建筑安装劳务征税问题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自产货物范围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执行。自产货物销售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货物成本。对纳税人销售总局规定范围以外的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二)对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总分支机构征税问题
  对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应税收入可与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做税种鉴定。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部门为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认定后当月应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提出认定申请时的《检验报告》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从当月开始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上注明的产品名称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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