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6]125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12月1日流转税专业会议讨论意见,现对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问题
(一)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的问题
1、新办工业企业和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依企业申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暂不能提供实地查验有关税务资料的,根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
八条,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第一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对新办工业企业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对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核实是否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经现场核实后,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允许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新办出口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对具有进出口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此类企业由于开展内销业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办理。
3、新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分支机构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
对于大中型商贸企业新设立的没有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若企业人员在50人以上、总机构拨入的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在CTAIS系统注册资金栏目中录入总机构拨入的营运资金金额。
(二)转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对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不超过两次纳税辅导期管理,第一次辅导期7个月,在第一次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前六个月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6个月(即第二次辅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