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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失效]

  (二)专利代理补助资金:
  1、 被补助的代理机构代理的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要求在10件以上。
  2、发明专利代理补助资金=代理机构代理的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数×a×(1+b)元。
  当代理的上年授权发明专利量增幅(F)F<10%时, a=1000;
  当10%≤F<30%时, a=2000;
  当F≥30%时, a=4000。
  b =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与代理专利总量之比。
  第七条 技术中介机构可在宁波科技信息网(www.nbsti.gov.cn)下载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并于每年5月1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中介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技术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出让方开具的项目转让费发票复印件,项目受让方提供的技术转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或相关入股证明等。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可在宁波市科技信息网(www.nbsti.gov.cn)下载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并于每年5月1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授权专利汇总清单;
  (四)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单复印件;
  (五)上年度代理专利受理通知的汇总清单。
  第九条 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并盖章后,一式二份书面报送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将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资料直接报送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 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科技经费和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各补助50%。发明专利代理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对已签订技术合同,中介交易成功,合同相关方不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给技术中介机构中介费的企业或单位,在约定交付中介费日期后三年取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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