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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1日)废止

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甬科计[2007]145号 2007年11月14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精神,加强本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中介和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科研院所)。
  第三条 技术中介服务和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市、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
  第四条 申请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受让方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且技术交易合同是在申请补助资金的前3年内签订的;
  (二)技术交易合同须由出让方、受让方与技术中介机构共同签订;
  (三)项目出让方、受让方及技术中介机构均为独立法人,且项目出让前,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五条 申请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资金补助的代理机构上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对该专利代理机构服务的投诉少于2件;
  (二)申请资金补助的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与代理专利总量之比大于12%。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实际技术交易额×补助比例。
  1、单个项目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补助比例不超过8%,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5万元。
  2、若企业技术难题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对接成功,则对组织企业技术难题上网的技术中介机构按上一款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3、对工具软件或一般通用软件进行销售推广的技术中介机构不给予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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