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建的餐饮业经营场所,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对具备环评手续并按要求完成建设的,实施规范管理;对没有环评手续属违法建设的,根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不得营业。
(二)普查实施阶段(2008年4月-2008年6月)。
加强对现有餐饮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责令所有餐饮业必须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禁止原煤散烧,加大对违法排放污水、油烟和存在噪声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7月)。
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单位开展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提出今后工作计划,于2008年7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主要治理措施
(一)加大对现有餐饮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已在居民住宅楼底层营业并排放污水、油烟和存在噪声污染的餐饮业,以及在邻近居民区临街的商住楼底层商铺营业的餐饮业,应按照以下标准整改:
1.具备油烟净化设施、排烟通道,污水排放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正常运行;
2.经营场所符合《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安全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和电能等清洁能源;
4.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5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规划布局和建设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餐饮业露天烧烤经营。
餐饮业从事露天烧烤应在规定的地点或者区域内,并使用清洁能源。逐步取缔在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四个中心城区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将露天烧烤引导至室内进行,并采取防治油烟污染的措施。
(三)完善现有餐饮业环保手续。
对符合环保要求,已取得规划、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有关手续的,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手续。对在审批过程中涉及到重大环境权益的餐饮业项目,应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严格新建餐饮业的环境管理。
1.对餐饮业进行合理规划,在确定的经营区域内实施集中布局,严禁未经批准将居民楼改造后从事餐饮业。
2.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建设项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