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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城市供水企业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城市供水企业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乌政通[2007]22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的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请各相关单位及物业小区于2007年10月30日之前,与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区分公司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捆绑代收代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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