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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07]1761号)


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定价成本监审实际,提出如下几点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营者进行定价成本监审,除《规范》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应增加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关于经营者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核定。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按不超过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据实核定。

  三、经营者管理费用应以销售收入的比例在各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之间进行分摊。与总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联的子公司应以合理的比例分摊总公司管理费用。

  四、关于特许经营权费用的处理,特许经营权费用在经营期满后,全部返还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特许经营权费用在经营期满后不返还的,可按特许经营期限均衡分摊计入定价成本,但不得计算利息。

  五、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不含财政拨款、上级补助、社会捐助)购置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可计入定价成本。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利息,应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均衡分摊进入成本。

  六、有财政拨款、上级补助、社会捐助等项收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监审,应按近三个会计年度财政款款、上级补助、社会捐助等收入的平均数额核减。

  七、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在固定资产未投入使用之前,其发生的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八、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进行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中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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