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完善农业产业化配套扶持政策
12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8年开始,省里将视财力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扶持资金的引导、激励、放大作用。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双十”工程中的龙头企业和基地,以及“双百”工程中的加工型龙头企业。财政性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规模、提高水平、提高附加值的实绩,以及新增带动农户和农户直接由此增收的实绩。采取财政贴息和担保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大;采取鼓励措施,调动金融部门放贷积极性;采取奖励方式,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培植;采取补助方式支持订单农业和原料基地建设。具体的扶持奖励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建立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协调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农业开发办、省外专局等部门可用于农业产业化的资金要与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配合使用,重点用于农业产业化的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产业化,形成政府集中投入为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市、县(区)也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的投入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本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专业合作社。
13创新金融扶持政策。涉农金融部门要创新金融理念,开发金融产品,降低贷款门槛,拓展质押担保方式,改善金融服务,增强县级分支机构金融服务能力,落实金融配套扶持政策。对龙头企业实行差别化的信贷准入,信用评级套用农业、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允许以流动资产、山林和水面承包经营权、经济作物和饲养物作为抵押,允许龙头企业间连担,允许法人代表、股东为龙头企业担保,允许合作社连保。
农业银行要提高对龙头企业的支持面,提高龙头企业扶持贷款在涉农贷款中的比例,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季节性收购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农业发展银行要逐步扩大对龙头企业贷款,增加贷款规模。农村信用社要将农业产业化经营贷款列入重点信贷投向,争取有效需求满足率达到95%以上。龙头企业要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准确反映公司经营状况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