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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失效]


  (二)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认定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查,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本年度《福利企业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详见附件),认定本年度减免税资格及月预减免税总额,在《残疾人证》上加盖认定戳记;如不符合认定条件,则在上述时限内,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纳税人。

  如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局管理,企业应于次月申报时,将《福利企业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送交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年度终了后30日内,纳税人应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报送认定时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批准减免本年度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取消其减免税认定资格。同时,将纳税人提交的材料留存归档。

  四、其他规定

  (一)关于执行时间问题

  试点自2006 年10月1 日起施行。试点期间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规定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已减免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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