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的工资额①计算方法如下:
1、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的
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按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计算并税前扣除全年工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再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年工资总额1倍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2、实行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
(1)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未超过1600元/月
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未超过1600元/月的,先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以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再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全额1倍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2)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超过1600元/月
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超过1600元/月的,先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以人均1600元/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月工资小于1600元的,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年工资总额1倍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如实际支付残疾人员月工资大于1600元的,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的2倍与1600元的差额作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三、试点企业的认定程序
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实行一年一认定、一年一审批的审批管理模式。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认定手续时需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民政(残联)部门的认定证明;
3、岗位职数说明书;
4、残疾职工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厂时间、工种、残疾类别、身份证号码、残疾人证号码);
5、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证明;
6、金融机构代付每月个人工资证明;
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8、如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需报送残疾人员工资明细表及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9、减免增值税的福利企业,需报送国税机关的认定手续;
10、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