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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失效]


  上述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人员。

  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残疾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条(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二、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为按月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或增值税,按加计扣除的工资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当月减免限额内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征不退;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可于每季度申报时,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当季减免税额,年度终了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后,退还多征收的税款或补缴多减免的税款。

  (一)营业税

  1、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数额为3.5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2、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下同)业务的企业。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企业应将上述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选定后1 年内不得变更。

  4、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和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按加计扣除的工资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加计扣除的工资①×适用税率②。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八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规定,年度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减免税额如大于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所得税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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