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交易月第3个工作日12:00前,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根据系统负荷预测、水电来水预测、系统检修安排、安全约束条件及发电集团内部替代等情况,按照以下原则测算各出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替代指标限额,并商省经贸委后发布交易通知:
(一)出让方首次被替代的总发电量必须大于等于年度调控替代指标;
(二)出让方发电量指标被替代后,仍能保证系统电力电量平衡需要;
(三)受让方替代发电量的总利用小时不得超过年度调控计划中全省火电机组年平均利用小时的10%。
第十六条 交易月第10个工作日10:00至12:00,出让方通过转让替代交易网站进行出让申报。出让申报的内容包括出让上网电量和出让价格。
出让上网电量不得超过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布的出让指标限额,以万千瓦时为单位;
出让价格为出让上网电量指标后的预期收益,以元/千瓦时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第十七条 交易月第10个工作日10:00至12:00,受让方通过转让替代交易网站进行受让申报。受让申报的内容包括受让上网电量和受让价格。
受让上网电量不得超过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的受让指标限额,以万千瓦时为单位;
受让电价以元/千瓦时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第十八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每30分钟在交易网站上向转让替代各方公布一次转让替代交易的预撮合结果。
第十九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于交易月第12个工作日16:00前,公布交易撮合结果。
第四章 转让替代的撮合
第二十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将出让方上网电价扣减申报的出让价格及0.012元/千瓦时的输电损耗补偿价后作为出让方的交易出让价格。
第二十一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将受让方申报的受让价格加上0.008元/千瓦时的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工作资金后作为受让方的交易受让价格。
第二十二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转让替代撮合,即依次将最低交易受让价格的电量同最高交易出让价格的电量进行配对。当交易受让价格高于交易出让价格时转让替代撮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