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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出让方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可用于替代的发电量指标称为年度可替代发电量指标,含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和自愿被替代发电量指标两个部分。
  第七条 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包括:
  (一)单机容量小于等于5万千瓦的非外资机组当年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的全额电量指标。
  (二)单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小于等于10万千瓦的机组当年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三公”电量指标的一定额度。该额度具体数值在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下达。
  第八条 自愿被替代发电量指标由出让方自主确定。
  2010年12月31日后,省经贸委原则上不再安排出让方发电企业的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的方式分为内部转让替代和公开转让替代两种:
  (一)内部转让替代:同一发电集团的出让方可将不超过其年度替代发电量50%的电量指标与本集团的受让方优先进行转让替代。
  (二)公开转让替代:不同发电企业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全省统一的替代交易平台上进行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
  第十条 受让方按照本办法所受让的发电量指标属于“三公”外电量;出让方未被替代的年度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不在其年度“三公”电量中兑现。
  第十一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年度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的撮合、结算及合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同省电力有限公司就各方在转让替代中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协议书,并报送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备案。

第三章 转让替代的程序及数据申报

  第十三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在每年下达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后的第一个月和第七个月各进行一次,进行发电量转让替代的月份简称为“交易月”。
  第十四条 交易月第1个工作日,发电集团应通过传真方式向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及省电力有限公司通报集团内部转让替代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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