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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810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经研究,在我省近年来实施火电机组“以大代小”替代发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省经贸委、省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开展节能调度实施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386号)作相应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2007年已安排的两次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仍按闽经贸能源〔2007〕38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目标要求,促进电力工业节能减排,加快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符合福建省情的电力竞争机制,规范发电企业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是指未安装脱硫设施和供电煤耗高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的火电机组,将其部分或全部“三公”电量通过集中撮合交易或指定交易的方式,由大容量的高效、环保火电机组代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参与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的各方主体。
  第四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替代交易主体和替代标的

  第五条 全省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且脱硫装置已安装并正常投运,经省经贸委批准正式转入商业运行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以下简称“受让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让发电量指标。全省未安装脱硫装置和供电煤耗高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的所有常规燃煤火电机组(以下简称“出让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发电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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