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四)各区、市(县)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落实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具体意见》(大国税函〔2006〕115号)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6〕144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2、福利企业营业税减税计算表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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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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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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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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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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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员安置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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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财税〔2007〕92号文件计算的当月应退增值税额 │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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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当年以前月份结转的未退增值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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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当年已交增值税额-当年已退增值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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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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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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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当3>1+2时,4=1+2;当3<1+2时,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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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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