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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民政局等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认定事项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具体审核管理办法按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6、残疾职工花名册;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提交除“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以外的所有材料。
  (三)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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