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沈阳市综合档案馆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沈阳市综合档案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综合档案馆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档案馆,是指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资料,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性档案馆。
第三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档案安全保管基地;
(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三)已公开现行文件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中心,负责接收和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制发的文件;
(四)档案信息服务中心。
第四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承担下列任务:
(一)接收规定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和政府部门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二)征集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重要档案资料;
(三)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四)向社会提供利用已公开的政务和档案信息;
(五)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档案馆工作的领导,把综合档案馆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管理设备设施配置、档案抢救和保护以及档案馆舍建设等综合档案馆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适时予以递增。
第六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配备与档案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