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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女方无住所且经济困难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住所或者给予适当的租房经济帮助。

  离婚后,男方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离婚后子女随女方生活的,男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或者判决、裁定,负担未成年或者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所需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因治病、上学、物价上涨等特殊情况导致实际需要的费用超过原定数额的,男方应予分担。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离婚后子女随男方生活的,女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处理,或者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也不答复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主管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对失、辍学女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对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时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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