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四号)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公民有权举报、制止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妇女维权工作专项资金,研究解决妇女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