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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许可项目的集中办理制度。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确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在中心办理的,要在原机关设立二级许可平台,按照统一模式办理,并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管。新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项目进厅、人员进厅和许可权限进厅工作。
  (二)扩大便民服务范围。凡是与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许可事项相联系,并为之提供前置或后续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供电、供气、供暖、供水、通信等服务单位要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土地评估、测绘,规划技术服务,防雷检测,安全评估,图纸审查以及住房公积金、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优待证办理等服务项目也要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涉及到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要在中心统一进行。
  三、理顺行政许可管理体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为了从体制上理顺窗口与部门之间的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整合,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及工作人员整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省以上垂直管理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二)提高窗口许可能力。各窗口单位要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对服务窗口充分授权,所有审批项目都要从“窗口进”、“窗口出”,杜绝“体外循环”和“两头受理”现象。大力推行“一审一核”制度,减少不必要的层层签批,一般许可事项由窗口负责人签批;需要其他科室现场勘验的,由窗口统一组织调度。行政许可项目多、办件业务量大的部门,该部门分管负责人应把中心作为主要办公地点;行政许可项目少、业务量少的部门,部门分管负责人要根据业务工作和承诺时限的需要,随时到中心审签办件。
  (三)依法规范许可行为。进驻中心的各服务窗口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许可事项的“六公开”内容、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以及监督和投诉电话向社会公示。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不得私自增加其他条件。行政许可程序中需要中介组织完成的环节,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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