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内乱贴乱画等不规范广告行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6〕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市区的乱贴乱画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容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为彻底根治市区乱贴乱画“野广告”、“牛皮癣”现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简称“双创一巩固”)的标准要求,现就综合整治市区内乱贴乱画等不规范广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精品城市为目标,以“双创一巩固”活动为载体,以清理查处乱贴乱画 “野广告”、“小广告”为重点,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管罚并举、标本兼治的要求,全民参与,部门配合,配套联动,齐抓共管,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强化措施,加大对乱贴乱画等不规范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彻底根治城市“牛皮癣”,促进城市容貌环境的根本好转,塑造城市新亮点,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无乱贴乱画不规范广告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
(一)非法喷涂、张贴制贩假证、招工、租赁等“野广告”、“小广告”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线杆、箱柜、候车站棚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违法行为。
(三)在城市道路、广场地面等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写乱刻各类广告、宣传品的违法行为。
(四)沿街经营单位擅自设置的不符合《莱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广告牌匾(门头牌匾)以及在沿街墙面、门窗玻璃上涂画、张贴、悬挂的各类宣传招贴。
三、明确职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讯部门、产权单位和个人等在查处乱贴乱画广告中的职责: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大对乱贴乱画行为的查处处罚力度;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提供查处线索和经核实的乱贴乱画“野广告”、“小广告”的通讯号码;继续完善信息追呼系统,加大对在本地、外地登记的通讯号码的追呼密度;监督和督查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的各类广告的清除工作; 对主次干道两侧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户外广告不及时清理的,组织专业清洗队伍统一清理;对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