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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6〕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
(莱芜市财政局、莱芜市教育局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34号)精神,在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同时,我市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助标准。免学杂费和免课本费的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免费教科书不包括教辅材料。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对寄宿贫困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二、资助资金。“两免一补”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负责落实。市直学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以下学校主要由区财政负责落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财政困难区市级负担所需资金的60%,其他区市级负担所需资金的40%。市财政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及时足额兑现的,按负担比例足额奖励,否则将不予奖励。
  三、资助形式。为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两免一补”资金以“政府助学券”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到学生手中。“政府助学券”由市参照省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券”的格式统一印制。财政部门依据学校回收的“政府助学券”拨付资金。
  四、资助程序。市、区教育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受助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要严格执行资助对象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受助对象,广泛接受群众及有关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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