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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居改造的意见

  4.对村居拆迁安置后的剩余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对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需要拆迁的,由责任部门负责拆迁补偿。
  规划区内所有村居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宅基地。改造过程中只解决改造时拆迁户及分户的安置居住问题,不安排居民生产等就业项目。对改造任务完成后新增的分户,鼓励购买商品房,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
  5.各区、高新区、泰钢工业园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村居改造的组织实施。
  (四)城区村居改造的配套建设
  要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住宅区域功能。市政、水、电、气、暖、污水处理、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要按照各专业规划的要求,积极配合村居改造工程,按照年度村居改造计划,超前或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完善居民住宅小区城市功能,防止低档次重复建设。
  (五)城区村居改造的拆迁补偿
  村居改造中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补偿,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办法。住宅院落房屋,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的75%计算;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楼房,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建安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六)城区村居改造的建设管理
  改造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土地、招标、质监、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城区村居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出让金政府与村居比例分成
  政府收益按如下公式计算收取:
  莱城中心区、高新区、泰钢工业园:W=0.66(M-40)+3.4
  钢城区:W=0.66(M-30)+3.4
  式中W表示单位土地面积的政府收益,M表示土地市场成交单价,单位:万元。
  除政府收益部分外,其余返还村居,用于补偿安置及部分基础设施建设。
  村居改造首先对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地价的起点为莱城中心城区、高新区、泰钢工业园40万元/亩,钢城区30万元/亩,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外低于以上标准时,视为不具备改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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