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居改造的意见
(莱政发〔2006〕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推进城市化进程,现就加快城区村居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区村居改造的范围和目标
城区村居改造的范围是:在城市建成区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以平房为主的村居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重要地段的村居改造任务。
二、城区村居改造的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服从于城市建设需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成片开发,综合配套。
(二)坚持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政府调控,市场化运作,因地制宜,分期实施。
(三)坚持政策扶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三、城区村居改造的实施和管理
(一)城区村居改造规划的编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建成区内村居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进行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村居改造规划要高起点、高标准,特别是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合理布局,一步到位。工业园区内的村居改造要按规划实施,一般要打破村居界线,实行整体搬迁,集中利用城市基础设施资源,降低建设成本,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城区村居改造计划的制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计划,会同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泰钢工业园和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通过政府计划调节,控制土地投放总量,形成合理的房地产价格。
(三)城区村居改造的实施
1.对于符合规划,可以就地安置的改造项目,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改造计划,村居提出改造申请,所在办事处、区政府审查同意,市政府对土地进行市场价评估后,用于安置村民的部分优先出让给村居,其余部分进入市场进行拍卖。若村居不愿受让,则全部进入市场进行拍卖。
2.村居(或开发商)受让土地后,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组织拆迁安置和开发建设。
3.对因规划需要进行整体搬迁的村居,由规划部门提出迁建实施意见,腾出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拆迁的补偿,并按规划置换相应土地由村居自行建设,由村(居)委会安排居民居住;对不具备整体改造条件而又急需分户安置的村居,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分批供地、分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