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莱政办发〔200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我市企业工资发放总体情况良好,但少数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仍然存在。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既影响到职工的基本生活,又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社会和谐造成不利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继续抓紧抓好。要在巩固以往清欠成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彻底、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目标任务。2007年年底前,全部解决企业历史拖欠工资,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
  (三)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按时足额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数额)计算。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在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后,可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或者延期支付工资。其中履行规定程序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按降低后的标准计算应发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视为拖欠工资。
  三、加强分类指导,彻底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