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严格执行制度、及时准确进行统计和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问题较多、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强化对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其准确掌握服务业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依法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附件:莱芜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莱芜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一)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
(二)农业局,农机办:农业服务业。
(三)畜牧办:畜牧服务业。
(四)济南铁路莱芜机务段,济南铁路局莱芜东火车站,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业。
(五)交通局:道路运输业。
(六)邮政局:邮政业。
(七)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卫通公司:电信、互连网服务业。
(八)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工业行办):软件业。
(九)人民银行:银行业,其他金融活动;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十)齐鲁证券,天同证券:证券业。
(十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业。
(十二)建委:城市公共交通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三)科技局: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四)气象局:气象服务。
(十五)地震局:地震服务。
(十六)水利与渔业局:水利管理业,渔业服务业。
(十七)国土资源局:测绘服务,地质勘查业。
(十八)技术监督局:技术检测;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十九)环保局:环境监测。
(二十)林业局:自然保护,林业服务业。
(二十一)教育局:教育。
(二十二)卫生局: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