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界定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直接承担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市统计局要主动配合服务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信息,共同搞好服务业考核工作。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是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的实施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的制度,分别负责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信息传输和软件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行业基础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逐步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为服务业核算和行业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同时,各主管部门要按在地统计的原则,划分出所负责行业的两区、高新区统计数据;原向市统计局报送综合业务报表的市直有关部门,继续向市统计局报送全市和分区的综合业务数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认真执行服务业统计制度,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
四、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各级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服务业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的行业发展和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和行业统计职能机构,明确综合统计负责人,充实统计力量,并在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努力构建本部门完善的统计调查网络,尽快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强化综合统计职能,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要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完善统计报表的填报、审核、上报等制度。从事第一、二产业的企业,要按照服务业统计的要求,把本单位兼营和附属的服务业统计数据分离出来。要坚持依法统计。各填报单位要根据有关统计、会计资料和企业经营情况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切实提高源头数据的质量;各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切实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