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杂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共同承担,省财政负担60%,剩余部分由市根据各区财力状况分两类确定分担比例。
1.莱城区市与区的分担比例为6:4;
2.其他区市与区分担比例为5:5。
(三)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落实免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落实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2007年按山东省义务教育工作示范县(区)标准。2008年以后根据国家、省的部署适时调整,逐步达到中央制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所需资金除省按比例负担外,市、区按照免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四)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村义务阶段寄宿贫困家庭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资助形式、资助比例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9号)要求执行,莱城区所需资金继续由省、市财政安排,其他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负责安排。
(五)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地方为主,市根据各区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规模、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奖励性补助。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六)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要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对本文件第二部分中的改革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即: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莱城区农村初中每生不低于365元(含公用经费65元)、农村小学每生不低于270元(含公用经费60元),其他区农村初中每生不低于395元(含公用经费95元)、农村小学每生不低于300元(含公用经费9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不低于1100元;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全面试编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实行省、市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