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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莱政发〔2006〕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市政府已成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协同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区财力差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办法,建立各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一)确定改革范围:2007年按照上级要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农村学校范围按2003年市政府确认的莱城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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