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居民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农村旧村改造或新村建设,必须按当地幼儿园布局规划建设幼儿园。
9、积极创建示范性幼儿园。各级各类幼儿园应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努力提高保教质量,争创示范性幼儿园,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提高幼儿园的层次和水平。
四、优化结构,保障待遇
10、配备足额教师。按照省有关规定,城市幼儿园师幼比例为1:10-15,农村幼儿园师幼比例为1:15-20。政府举办的幼儿园要按照规定,配足公办幼儿教师。
11、优化教师结构。要做好幼师队伍的新老交替工作,对年满50周岁的幼儿教师做好离岗工作,新聘任的幼儿教师应坚持年轻化,幼师专业毕业,取得幼儿教师资格。
12、保障教师待遇。要切实保障各级各类幼儿园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标准要高于莱芜市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有所提高。政府办园中公办幼儿教师工资按照小学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办园和村(居)民委员会办园中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从幼儿园收费中解决一部分,政府财政补助一部分,经济条件好的村(居)民委员会也可给予适当补助。其他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幼儿园教师工资由举办者自筹。
非公办幼儿教师在资格认定、表彰奖励、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教师同等待遇。
13、办理养老保险。幼儿园要为在职在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幼儿教师办理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障政策有关规定,按照单位、个人承担的比例分别缴纳。各区、各乡镇(街道办)要妥善解决好幼儿教师的退休退养待遇问题。
五、加强管理,提高质量
14、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和教师均实行聘任制,教师一年一聘,园长三年一聘。因布局调整分流的中小学教师,经过学前教育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后可到幼儿园任教。
15、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幼儿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加强园长的培训和教师的培养,逐步提高幼儿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16、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幼儿园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坚持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尊重和爱护儿童,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
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使用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中规定的教学用书,不得使用小学教材,不得举办各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验,不留家庭作业,严格控制班额和分班年龄,大班毕业年龄要与小学入学年龄衔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