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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筹设情况报告;   
  (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四)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建筑质检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六)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
  (七)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对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提交以上规定的材料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无论是否提交筹设申请,都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核并实地验收后予以批准。
  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核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园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持《办园许可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持《办园许可证》和《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到当地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专用票据。
  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擅自举办的,由教育、卫生、民政、物价、公安和当地乡镇政府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取缔。
  6、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审批部门每年对幼儿园开办情况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的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予以公告。
  三、增加投入,加快建设
  7、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所属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乡镇(街道办)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幼儿园建设和乡镇(街道办)及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教师工资的发放。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不断加大投入,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按照办园标准定期更新教玩具、图书及教育教学设施。
  8、加快幼儿园建设。各区(高新区、泰钢工业园)及未建设中心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办)要加快建设步伐,确保2007年底以前完成建设任务。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所在乡镇(街道办)整体规划,逐步加大投入,建设和发展好村办幼儿园。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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