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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6〕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努力提高办园质量,不断提升学前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0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目标,完善体制
  1、发展目标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推行多元化办园模式,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园为骨干和示范,以村集体办园为主体,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
  (1)学前三年入园目标。学前一年在幼儿入园率达到100%的基础上继续巩固入园水平,到2010年,全市学前第二年入园率达到96%以上,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5%以上, 50%以上乡镇能为0--3周岁婴幼儿及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2)幼儿园建设目标。到2007年底,各区(高新区、泰钢工业园)至少建成一所公办实验幼儿园,未建中心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办)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
  (3)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到2008年,全市幼儿园园长普遍轮训一遍,启动名园长、骨干教师建设工程,幼儿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5%以上,专业合格率达到90%以上。
  2、管理体制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区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学前教育协调机制,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的统筹、指导和布局调整工作,举办好实验幼儿园;乡镇(街道办)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和管理,举办好中心幼儿园,支持、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划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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