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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7〕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莱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活动,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均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具备医疗废物处置资格并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活动。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委托医废处置单位收运和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并与医废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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