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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直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直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肇府办[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市直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目录标准制定本级政府(管委会)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肇庆市市直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通用类项目采购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部门集中类项目采购。鉴于我市尚未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通用类项目采购暂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采购代表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资格的社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且在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除已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类且在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符合第四点规定的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其他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实施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中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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