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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1、向水域排放污水;

  2、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3、放养禽畜;

  4、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5、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6、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质要符合地表水二类环境质量标准。

  (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排放量;

  2、已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地表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四)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新建小型制浆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土焦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项目;

  2、向水域排放污水,严格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制。

  (五)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破坏水源涵养林和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2、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4、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

  (六)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应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七)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新建化工、电镀、皮革、制浆造纸、冶炼、放射性、印染、炼焦、炼油及其他严重污染建设项目;

  2、擅自凿井取水;

  3、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

  4、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四、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对公民进行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发展无污染的产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调整发展方向,加强对保护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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