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水域排放污水;
2、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3、放养禽畜;
4、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5、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6、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质要符合地表水二类环境质量标准。
(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排放量;
2、已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地表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四)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新建小型制浆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土焦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项目;
2、向水域排放污水,严格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制。
(五)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破坏水源涵养林和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2、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4、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
(六)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应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七)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新建化工、电镀、皮革、制浆造纸、冶炼、放射性、印染、炼焦、炼油及其他严重污染建设项目;
2、擅自凿井取水;
3、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
4、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四、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对公民进行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发展无污染的产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调整发展方向,加强对保护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