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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肇府办[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实施省、市农村饮水民心工程建设,大批镇、村饮水解困工程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92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取水水源点的管理

  全市所有纳入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计划的取水点,在工程建设规划中必须经水利、环保部门审核,以满足工程对水质和用水量的要求。

  二、合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农村建制镇集中供水的饮水工程取水点的保护范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和建设部门编制方案,按规定报批后统一对外公布。其余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管理规定》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划分一级、二级或准保护区。

  三、严格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2、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3、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只和车辆通过保护区;

  4、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5、使用炸药、毒药毒杀野生、水生动物。

  (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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