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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


  二、健全机制,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对本市农业户籍(含城镇农业户籍)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收杂费。另外,根据省的有关精神,从2007年9月1日起,在免收杂费的基础上,对本市农业户籍(含城镇农业户籍)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

  市政府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明确了市、县(市、区)的分担比例:对德庆、封开、广宁、怀集4个山区县,省、市、县的补助比例是80:6:14;对中心区的高要、四会两市(含肇庆高新区),省、市、县的补助比例是80:5:15;对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省、市、县的补助比例分别是40:20:40和40:30:30。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和确定的补助比例,精心组织,千方百计把应承担的资金筹措好,及时到位,确保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落实。

  (二)逐步提高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全面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后,省、市、县(市、区)政府安排的为弥补免收杂费所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主要来源。从2006年起,各县(市、区)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核准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公用经费,作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补充。各县(市、区)必须把小学每生每年10元,初中每生每年20元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按时拨付。今后,我市还将根据省对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调整政策,适时制定和调整我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各地要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不断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防止发生经费投入上的“挤出效应”,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三)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省的安排和部署,2007年,我市全部完成现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C、D级危房改造工作,所需维修改造资金由省、市、县(市、区)通过调整现有财政教育支出结构等渠道解决。省原已安排的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和生活设施改造专项资金,可优先安排用于改造维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C、D级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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