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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坚持诚信办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用档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信用档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审批机关负责建立,学校存续期间永不撤销,允许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查询;对于严重不诚信的民办学校,由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三县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和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分别由各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市区民办初中和初中以上学历教育学校以及教育类非学历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市区民办幼儿园、小学由所辖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和责任人,市、县(区)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违反第三至九条的民办学校,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学生及家长的一切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学校在两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先评优活动。其中对违反第三、四、九条的,查实后予以通报。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对违反第三至九条的个人,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追究法定代表人、校长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且两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先评优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民办学校解除责任人员聘用关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教师违反第七条,依法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教师资格。
  (三)对违反第十条的组织和个人,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限期责令改正,对民办学校及法定代表人进行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抽逃办学投入或挪用学校经费,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处以抽逃数额2倍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法定代表人和会计人员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时吊销办学许可证,其举办者三年之内不准在本市范围内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00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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