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和内容聘用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学校不得向教职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或押金,不得随意扣发、拖欠工资,不得随意解聘教职工,不得歧视女性教职工。
学校聘任的校长须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上岗,不得虚设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学校聘任教师、会计、保安、厨师、驾驶员等各类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资格证书。涉及生活管理、儿童保育、食品卫生等岗位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体检,持健康证上岗。选聘外籍教师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外籍教师。
第七条 民办学校必须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和师德建设,学校及教职工应自觉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校不得对学生实施罚款,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偿集体补课。学校对学生实施开除、除名、注销学籍等处分,须报经管理机关批准或履行入学协议内容。
第八条 民办学校必须加强教育教学全程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学历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各类课程,不得擅自删减、增加课时。非学历教育学校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履行办学章程,全面兑现招生简章承诺的内容,开齐开足各类课程,不得降低要求和随意删减课时。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师生利用上课时间参加社会上的庆典活动;未经政府机关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调整、取消公休假或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各项安全工作,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和安全教育。发现危房,立即封存,停止使用;按照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严把食品及原料采购关,不得向师生员工分发、售卖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安全保卫和值班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于突发疫情和突发事件,学校要有预案,明确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虚假出资,不得抽逃办学投入,不得挪用民办学校任何设备,不得将办学场所改为它用。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将学校资金以回报形式挪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