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教社[2004]177号)
各县、区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学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本着对民办教育发展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针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不断推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而快速的发展,合肥市教育局与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推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地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内容举办学校,并依据国家规定办理各类登记、许可证申请工作。学校校名须规范、准确,不得使用与审批机关核准校名不符的校名或简称。学校不得擅自迁址、设置分支机构或教学点,不得擅自与其它组织和个人联合办学,不得开展办学许可证内容之外的各类办学活动。
第四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客观、准确,并报经审批机关备案。学校不得采取欺骗、诱骗、强拉、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有偿招生。对学生提供安置和推荐就业的招生承诺学校,在学生报名入学前,必须明确告知学生在何种情况下不能安置或推荐就业。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入学协议遵循公正平等原则,协议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 民办学校收费须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开具国家规定的票据。学校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收费,不得强行以捐资助学名义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建校费、教育储备金,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筹集资金。学校代收支项目必须据实收取并公示。学校应依据有关部门规定或学生入学协议及时处理退学退费事宜,不得拖拉、推诿、拒绝正常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