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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施行《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考评小组,在下一年的元月对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考核、评分,按得分多少排出名次,并将排在前3名的作为上一年度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先进单位。对获评的先进单位,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考核、评比中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负责。
  三、考核的内容与评分标准
  考核以基础工作、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三个方面为主要内容,评分采取加减分制,即每个参评的县、区、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300分基础分,对照以下各考评指标加分或减分,最后的得分即为总分,以总分高者为优。
  每一考核项目中,如得满分则直接将得分加入基础分;如减分则先在本项的满分中减去,剩余分加入基础分,如本项满分不够减,则在基础分中减去。
  (一)基础工作(满分1400分)
  1、组织建设(满分250分): 按照规定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加100分;按照规定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编制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且全部到位的,加150分。
  (1)有仲裁委但无仲裁办,或委办成员未及时更换调整的,减75分;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少于2人的,每少一人减75 分;没有编制或职能划归其他部门的,取消参评资格。
  (2)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职仲裁员达到2人以上,每超过1人加100分,聘用不在编人员从事书记员工作且固定的,每人加80分(每年至少参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20起,此加分不受满分的限制); 聘用兼职仲裁员且每人每年主办劳动争议案件多于5起的,每人加80分(此加分不受满分的限制)。
  本条编制是指编委文件所规定专门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
  2 、硬件设施(满分750分):有标准化仲裁庭的,加300分;配备专用交通工具的(摩托车或汽车),加200分;工作人员配备制服的,加100分;配备必须的电脑、摄影器材、录音设备的,每样加50分。
  无标准化仲裁庭但有会议室开庭且席卡齐备的,可加50分;有会议室开庭但未设置席卡的,可加20分;无开庭场所的(如在办公室开庭的),减100分。
  3、统计报表与台帐(满分150分):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送,季报表、年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报表统计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加150分。
  (1)统计报表未及时上报的,每次减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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