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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施行《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施行《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136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前,随着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纠纷内容日益复杂。为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进一步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三方协商机制稳妥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及时处理劳动纠纷化解矛盾,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维护社会的稳定,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实现目标考核管理,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会根据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发展要求,制定《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考核评比办法》(附后),现予下发实施,请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好本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特此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附: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考核原则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发挥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整体合力,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力度,加强目标管理,确保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对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发点在于促进工作、表彰先进、鼓励后进,重点在于考查“维权、维稳”两方面的工作状况。
  二、考评方法与组织领导
  每年的12月份中、下旬,市属各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照本考评办法进行自查、自评与自评打分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结论,于12月31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书面自评结论要求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全年完成考评工作情况;2、根据全年完成考评工作情况按考评方案设定的栏目自行打分值;3、考评的附件材料;4、今后的工作打算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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