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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在扣除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后下达给各市。

  第九条 在全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前,省将预安排部分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用于解决年初各市用地指标需求。在全省土地利用计划正式下达时,核减预安排指标。

  第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体参考因素:

  1、国民生产总值(GDP);

  2、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3、财政收入用于基本建设投入情况;

  4、各市人口状况(总人口、城市人口);

  5、土地资源状况;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使用情况;

  7、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

  8、补充耕地情况;

  9、建设用地使用效益情况;

  10、违法用地查处情况。

  省政府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中心区单独列出。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省政府向各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将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到县(市)。下达的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镇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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