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与土地批后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和未利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包括耕地数量和基本农田面积。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第五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并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其报送给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上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中,应将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第六条 需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所属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项目归属的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八条 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将部分预留省统一管理,其余大部分分解下达给各市自行安排。省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安排重大公益性项目、处理突发性事件、解决特殊性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