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第二次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
(新建计函[2007]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10月31日,国家公布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再次调高了成品油价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决定开展2007年度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第二次燃油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补贴范围
第二次燃油补贴时限为2007年11-12月两个月。发放范围为自治区22个设市城市和66个县城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自治区15个设市城市、2个县城的城市公交行业和13个城市、6个县城的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余城市、县城的燃油补贴发放工作分别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交通部门负责实施。
根据自治区分配给建设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总额和2006年底自治区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数量,我厅确定了各地的补贴额度(详见附表)。此次燃油补贴不考虑车型和燃料种类,实行相同标准、按车辆发放,全区平均补贴标准为:公交车104元/车,出租车205元/车。
二、工作要求
(一)第二次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继续坚持“政府负责、范围明确、公开透明、减少环节”的原则,由各城市(县城)燃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补贴方案,经城市(县城)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二)各地要将本城市补贴方案、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补贴发放工作公平、公开、透明;应本着低成本、高效率、少环节的原则,建立快捷、有效的补贴资金拨付渠道,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三)燃油补贴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补贴发放工作由当地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发,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搭车收费,务必于12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完毕。
(四)此次燃油补贴工作实行周报制度,请各地每周二上午14:00(北京时间)前,将补贴兑付情况报送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