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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茶叶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凡不符合以上要求或账目设置不健全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以“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以下要求加强日常管理:
  (一)向个人收购毛茶单笔收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固定的金融机构以现金支票支付。现金支票存根联所附身份证复印件号码必须与收购凭证上注明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否则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企业应将所选择的固定的金融机构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干毛茶进入到普洱茶生产加工环节,生茶产品损耗高于5%、熟茶产品损耗高于20%或外购熟茶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损耗高于5%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
  (三)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茶叶生产企业的燃料及能耗进行测评,设定评估的固定指标值,超过测评值的,必须进行分析评估。
  (四)各州、市及县(区)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毛茶收购价格查询体系。在茶叶原料收购季节,必须根据市场销售价格按月采集不同级别的毛茶平均收购价格信息,作为毛茶收购价参考值进行公布,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当月实际平均收购价高于该参考值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
  七、税源管理分局每年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茶叶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据以核实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性。
  八、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按月填写《茶叶生产企业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统计表》(电子文档详见省局FTP/省局下发/茶叶增值税管理),并按季度上报州、市级流转税部门审核备案,省局将不定期查验,由于涉及企业生产信息请各级国税部门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九、本通知自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和精制茶划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流字〔1994〕第02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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